河南省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
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鼓励公民举报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8365365.com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高速总队”)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举报的受理、审核及奖励。全省各高速交警支(大)队负责公民举报的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举报范围、奖励标准及奖金兑付方式
第三条 公民发现发生在我省高速公路上的下列违法行为时或掌握相关违法线索后,可以向高速总队举报:
(一)大车占道(小型载客、小型载货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遇交通拥堵时,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的;
(三)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的;
(四)客车超员(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
(五)酒驾(在高速公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假牌假证、套牌套证、无牌无证机动车或非法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非法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案件。
第四条 公民举报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经高速交警支(大)队查证属实的,高速总队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100元奖励;举报第(三)项至第(六)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300元奖励;举报第(七)项、第(八)项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奖励;举报第(九)项、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的交通违法涉及犯罪的,经有关部门立案后,给予举报人每起2000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按以下方式兑付给举报人:
(一)向举报人指定的手机号充值;
(二)向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
第三章 严重交通违法非现场举报
第六条 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发现第四条第(一)至第(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拍照、摄录等方式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后,在24小时内向高速总队交通科举报,举报时应当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和举报人联系方式。
第七条 公民以非现场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证据图片不少于两张,图片格式为jpg,每张大小不超过300K;
(二)证据图片能够反映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图片中有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号牌、颜色、车型及显著地理特征,动态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拍摄间隔时间应确保机动车有明显的位移;
(三)证据图片上应当叠加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内容。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应精确到0.01秒(格式为:2016-01-01 00:00:00);对于机动车静止状况下发生的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应精确到1.0秒(格式为: 2016-01-01 00:00)。违法地点精确到百米(格式为:XX高速X半幅XX公里X00米)。图片上叠加的信息不得影响违法行为认定。
第八条 高速总队交通科收到公民提供的高速公路违法证据资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证据资料的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违法证据资料经审核合格后,高速总队交通科及时将证据资料转递至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交警支(大)队。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交警支(大)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并将录入情况报高速总队交通科。
第十条 违法行为发生地高速交警支(大)队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高速总队交通科填写《河南省高速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总队财务科,总队财务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严重交通违法现场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发现第四条第(四)项至第(九)项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用电话、手机短信、高速警民通等方式立即向高速总队举报,在工作日9时至17时可以通过“河南高速公安”微信、微博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公民以现场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违法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颜色等基本信息及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前车辆所在位置或行驶状态,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高速总队微信、微博及高速警民通管理人员收到交通违法举报信息后,应当立即通报给高速总队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高速总队指挥中心受理交通违法现场举报后,应根据违法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指令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途经地的高速交警支(大)队立即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接到总队查处指令后,应当立即安排警力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总队指挥中心。
第十六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根据高速总队指挥中心指令现场查处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高速交警支(大)队现场查处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后,高速总队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填写《河南省高速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审批表》,将《审批表》转递至高速总队交通科。
第十八条 高速总队交通科通过公安网查询确认违法信息已录入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审批表》交总队财务科,总队财务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途径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现场举报受理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电话号码:0371—68208110;
(二)手机短信举报。短信受理号码:13633719780;
(三)高速警民通(手机APP)举报;
(四)微博举报。微博名称:新浪“河南高速公安”;
(五)微信举报。微信公众号名称:“河南高速公安”。
第(一)至第(三)项24小时受理举报,第(四)至第(五)项在工作日9时至17时受理举报。
第六章 举报奖励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民举报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得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虚构、编造车辆交通违法事实骗取奖励或借举报之名报复、敲诈被举报人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车辆的同一交通违法行为有多名公民进行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公民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对象不包括高速总队及高速交警支(大)队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高速总队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六条 对公民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不按规定提供有效银行账户或手机号码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高速总队定期对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汇总和通报,对高速总队指挥中心下达的查处指令和高速总队交通科转递的违法证据,反应迟缓,查处、录入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严重交通违法举报奖励经费由高速总队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列支。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高速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奖励暂行规定》(2011年8月31日下发)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速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豫公高传〔2011〕170号)同时废止。
2016年2月16日